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18017号
原告:辽宁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娟。
被告:沈阳路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辽宁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路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辽宁聚**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沈阳路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东支行,银行卡号:1323********)银行存款共计15765元并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保单号为:22101001049900220002252)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辽宁聚**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沈阳路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东支行,银行卡号:1323********)银行存款共计1576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1年。要续行查封的,原告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