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1民初245号
申请人:沈阳沈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沈阳市苏家屯区十里河街道办事处板桥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沈阳金科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222-25号3门。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辽宁聚**实业有限公司,住沈阳市苏家屯区***道天丰工业园1区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沈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金科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聚**实业有限公司、****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沈阳沈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沈阳金科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聚**实业有限公司、****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并由申请人沈阳沈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投保的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责任限额:100000元,保险期为:2023年1月14日至2024年1月13日)。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金科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聚**实业有限公司、****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付 裕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