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1民初1022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辽宁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道天丰工业园I区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沈阳市创耀金属装饰材料厂,住所地新民市沈阳胡台新城振兴五街36-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市创耀金属装饰材料厂与被告辽宁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做出(2022)辽0111民初1022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辽宁聚**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35429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辽宁聚**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要求解除辽宁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330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沈阳铁西支行账户(账号7107********)、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道义支行账户(账号0331********)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院已冻结的辽宁聚**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账户(账号0618********)内存款余额足够被申请人沈阳市创耀金属装饰材料厂申请冻结的金额。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辽宁聚**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3301********)的保全;
二、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辽宁聚**实业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沈阳铁西支行账户(账号7107********)的保全;
三、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辽宁聚**实业有限公司在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道义支行(账号0331********-0001)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付 裕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