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521民初3987号
原告:***,男,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宜宾中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中交天航(宜宾)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宜宾中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交天航(宜宾)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