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川1521民初2715号
原告:***,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2410751415。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2210506794。
被告: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611136,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路4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2011244458。
被告:中交天航(宜宾)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MA65X7AC3K,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城北新区宜宾互联网︱+创业园五楼C2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2011244458。
被告:四川旭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MA68R9TF4B,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岸戎州路西段西侧1幢1层11号。
法定代表人:毕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辜予,女,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中交天航(宜宾)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旭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 娟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