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224民初344号
原告:***,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昌图县。
被告:***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89号甲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昌图县水利局,住所地昌图县昌图镇政府路东侧(原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昌图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二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昌图县水利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6元,全部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冮雪冬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