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304执439号
申请执行人:***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45号
被执行人:鞍山市立山区农业农村局,住鞍山市立山区胜利北路340号
本院在执行***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鞍山市立山区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 峰
审判员 王 祺
审判员 王 博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