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魏半民初字第172号
原告:河南豫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告:***(又名黄坡),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豫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或扣押本案争议的豫KG3168号小型轿车,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豫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争议的豫KG3168号小型予以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