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403民初3627号
原告:梅州市梅江区西阳镇明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西阳镇明山村。
法定代表人:邓晖凤,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燕、钟舒燕,均系广东客中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州市梅县区伟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车上村望江亭。
被告:梅州市梅县区财政局,地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新城行政区。
原告梅州市梅江区西阳镇明山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梅州市梅县区伟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梅州市梅县区财政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梅州市梅江区西阳镇明山村民委员会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梅州市梅江区西阳镇明山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梅州市梅江区西阳镇明山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973.58元,减半收取486.79元,由梅州市梅江区西阳镇明山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张威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叶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