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2民初12663号
原告:武汉联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友谊路中段99号安顺佳园4层52室。
法定代表人:王任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希(特别授权代理),女,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襄阳网拓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现代城数码港60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徐攀,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联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网拓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武汉联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武汉联建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联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武汉联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310元,由原告武汉联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汤莉莉
人民陪审员 吴 姣
人民陪审员 刘 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