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621执保5号
关于江阴壮欣钢品有限公司与南通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0)苏0621民初4468号裁定书。已依法实施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1.于2021年1月15日冻结联创时代(苏州)设计有限公司对意达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以1653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2021.1.15-2023.1.14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海安市人民法院(2020)苏0621民初4468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曹亮
书记员 陈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