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8928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58年2月19日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英彦,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区正余乡大岸桥镇。
法定代表人:俞学军。
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118号南京长江国际航运服务中心D座20层。
法定代表人:施建军。
原告***与被告南通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76元,保全费570元,合计11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永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高 慧
书 记 员 陈奕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