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民初7668号之二
原告:通州湾示范区富达建筑钢管租赁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92MA1NWQY87L,经营场所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闸北村24组。
经营者:汤卫华,男,1967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南通市通州区海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6年4月9日生,汉族,住海门市。
被告:南通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0838046XN,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正余乡大岸桥镇。
法定代表人:俞学军,董事长。
原告通州湾示范区富达建筑钢管租赁部与被告***、南通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11月17日向原告通州湾示范区富达建筑钢管租赁部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通州湾示范区富达建筑钢管租赁部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通州湾示范区富达建筑钢管租赁部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538元,减半收取计1769元。
审 判 长 邓建华
人民陪审员 吴 彬
人民陪审员 蔡行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赵洪芳
书 记 员 苏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