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苏0684行审89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684MB1585725G),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长江南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南通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正余镇新和村。
法定代表人俞XX。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海国土资监决[2015]250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原海门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1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海国土资监决[2015]2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南通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48平方米土地,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408平方米房屋等所有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240平方米的房屋,并处罚款人民币6480元。因被执行人仅缴纳了罚款,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他行政处罚决定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诉讼。原海门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原海门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仍不自觉履行义务,依法应予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诉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相关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南通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648平方米土地,拆除该土地上新建的408平方米的房屋等所有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准予强制执行,由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冲
审判员 ***
审判员 徐 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