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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夏俏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海门市夏星家用纺织品厂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执289号 申请执行人:海门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96790417M,住所地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夏俏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085020587X,住所地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海门市夏星家用纺织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72032264J,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发。 被执行人:海门市大红鹰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5822604344,住所地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海门市乐梦家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596985145P,住所地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9年1月7日生,汉族,住还清海门街道复兴新村227幢202室。 被执行人:**杨,女,1989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海门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海门区。 被执行人:**发,男,1964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海门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海门区。 被执行人:南通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0838046XN,住所地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苏0684民初41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海门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夏俏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海门市夏星家用纺织品厂、海门市大红鹰酒店有限公司、海门市乐梦家纺有限公司、***、**杨、***、**发、***、南通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2021年1月29日,申请执行人海门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存在与被执行人磋商的可能性”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执行费未收取。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的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684执2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何 兵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