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84执2720号
申请执行人:郭海娟,女,1971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海门市。
被执行人:南通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0838046XN,住所地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郭海娟与被执行人南通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的(2020)苏0684民初44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执行人南通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郭海娟46万元,并支付逾期资金占用利息(以46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80元,由被告南通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人民币6924元,被执行人已交纳。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已收取人民币118543.38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0年12月24日达成协议,双方确定返还保证金总额为人民币505000元,春节前返还32至35万元,其余到2021年4月底前支付完毕。被执行人同意并以***个人担保归还。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方案并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处分,于法有据,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684执27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何 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