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13民初6126号
原告:鞍山太阳冶金设备阀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228203896485,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城南。
被告:大连三高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1582478F,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有泉路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太阳冶金设备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三高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已与被告庭外和解而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鞍山太阳冶金设备阀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连三高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鞍山太阳冶金设备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利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