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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825民初2536号 原告:***,男,199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被告:***,男,199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告:***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莲西路莲西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345ADW5T。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支付挖掘机台班费20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连城县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地点位于连城县新型农业大楼,建设单位为连城县兴农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和连城县旺万家养殖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施工单位为***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开工日期为2017年7月。***系工地负责人,2018年5月至7月期间,***因工地建设需要,叫***挖掘机60机械施工。2019年4月28日,***对***挖掘机机械台班费进行了结算,经结算,台班费总计为20400元,尚欠20400元未支付,后多次向***、***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催讨无果,为此提起诉讼。 ***提交书面答辩状称,1.所欠台班费还需进一步核对,其余股东在结算单中未签字确认;2.项目由***与***共同合作,余下欠款需由股东承担共同责任;3.根据***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复印件),证明该项目所有欠材料及工人工资款项均由***承担,与***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无关联。综上所述,***认为该案件所欠的款项应由***与***共同承担责任,***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在承包连城县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期间雇请***的挖掘机进行施工作业。2019年4月28日经***与***结算,***共计结欠***挖掘机台班费20400元,***在结算单中签字确认。此后经***多次催要未果,为此***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提供的结算单1张,以及***在法庭上所作的***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在承包连城县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期间雇请***的挖掘机进行施工作业,结双方结算,***结欠***台班费20400元,事实清楚,作为承揽人***已按约完成委托事项,作为定作人***应当及时支付挖掘机台班费,经***催要,***未付款,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要求***支付台班费204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主张***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支付挖掘机台班费20400元,因***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有共同雇请其挖掘机施工作业,其要求***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支付挖掘机台班费20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主张结欠***挖掘机台班费20400元应由其与共同合伙人***共同承担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在结算单中只有***个人签字,因雇请***的挖掘机进行施工作业所形成的债务是否属合伙债务,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审理。***、***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挖掘机台班费204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 附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