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25民初1340号
原告:***,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告:***,男,198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被告:***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莲西路莲西小区5#楼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345ADW5T。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城县兴农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连城县莲峰镇北大中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6943858053。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连城县旺万家养殖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福建省**市连城县莲峰镇北大中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508250874281729。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连城县兴农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连城县旺万家养殖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以与***、***已达成调解为由,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连城县兴农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连城县旺万家养殖专业合作社联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连城县兴农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连城县旺万家养殖专业合作联社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