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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某某煤矿、山东海普欧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民辖终1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煤矿,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街道**村驻地。 法定代表人:***,矿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海普欧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密州街道东处环路5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济宁**煤矿因与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海普欧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21)鲁0782民初2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济宁**煤矿上诉称,本案案由立为买卖合同纠纷是错误的,本案应是承揽合同纠纷,具体为施工维修改造合同纠纷。首先,双方合同名称为《济宁**煤矿环保设施维修改造合同》,合同内容第一条、施工项目名称:济宁**煤矿环保设施维修改造合同。工期:45个工作日。从涉案合同名称到合同内容均证明双方是承揽施工合同关系。其二,一审提交的证据施工现场照片一组证明合同为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地在上诉人住所地。提交的招投标报价明细,则证明被上诉人提供的不是供货义务,而是现场承揽定做施工义务,其提供材料及设备、配件等是其完成施工定做义务的一部分,因此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施工地即合同履行地是上诉人住所地即济宁市任城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据上述事实与法律规定,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济宁市任城区,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一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起诉状内容及提交的《济宁**煤矿环保设施维修改造合同》等证据来看,本案立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不是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上诉理由第二项主张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应按承揽合同纠纷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应以合同明确约定的地点确定,而不依据实体履行义务的地点确定。本案双方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承揽合同的主要义务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履行义务一方为承揽人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承揽人方为被上诉人,其所在地在诸城市,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