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普欧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海普欧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济宁某某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民初252-1号 申请人:山东海普欧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街道东外环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宁**煤矿,,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统一社会代码:91511500MA62ENXX9N。 本院受理申请人山东海普欧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宁**煤矿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 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