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普欧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海普欧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恒久润达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13民初5787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海普欧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密州街道东外环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494216716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恒久润达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镇顺木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EDY64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海普欧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普欧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恒久润达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久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6月17日、2020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普欧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恒久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海普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恒久公司支付拖欠的设备款582000元;2.判令恒久公司支付违约金378000元;3.判令恒久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4日,海普欧公司和恒久公司签订了一份工业品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由海普欧公司制作每天300立方生活污水处理设备一套,并为恒久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指导设备的安装与调试。设备总价1260000元,合同签订后甲方付给乙方定金30%即378000元,设备制作完成,发货进场甲方再付55%即693000元,乙方卸货(自乙方通知甲方打款提货之日起超过一个自然月,甲方未打款提货,乙方有权自行处理此批货物,并且定金不予退回),设备安装完成后三日内,甲方再付10%即126000元,剩余5%即63000元作为质保一年内(设备安装完成12个月内)**。逾期付款须按每天加付合同总额3%的违约金。同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设备安装质量保证及验收方法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恒久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支付定金378000元,海普欧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到现场进行勘查,于5月21日安排发货,5月23日设备运达北京,并于24日完成进场验收。但恒久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付款,仅支付300000元。后海普欧公司就余款支付事宜与恒久公司沟通多次,恒久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反诉原告)恒久公司答辩称,一、恒久公司拒绝支付海普欧公司剩余设备款582000元理由如下:1.合同约定,自交付定金之日起20天设备进场,恒久公司是2019年4月28日交付定金,海普欧公司应当于5月18日前将设备进场。到期后,经恒久公司多次催促,海普欧公司才于5月24日将设备送到现场,因此产生了恒久公司对海普欧公司的不信任。双方又重新对设备进场后的付款数额以及设备安装调试后的付款期限和方式进行约定。海普欧公司同意设备进场后,支付300000元,剩余款项,待设备安装调试完毕,达到水质处理要求后,一次**。2.海普欧公司于6月28日设备安装完毕,但一直无法解决污水处理量不足300立方米和出水质量不能达到合同要求的标准的问题,没有满足恒久公司向海普欧公司付款的条件,故恒久公司不应向海普欧公司付款。二、海普欧公司要求恒久公司支付违约金378000元没有事实和合同依据。首先,前面讲过双方对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已经进行了变更,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来执行,所以在对方提供的工作成果不能达到合同要求的情况下,恒久公司拒绝付款,并不违约,故不承担违约责任。其次,海普欧公司没有提供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和依据,恒久公司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被告(反诉原告)恒久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解除恒久公司和海普欧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签订的工业品加工承揽合同;2.判令海普欧公司返还恒久公司支付的设备款678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赔偿恒久公司利息损失;3.判令海普欧公司赔偿损失设备维修款18582元及电费67912.04元;4.判令海普欧公司承担反诉费用。事实和理由:恒久公司承接***镇水坡污水站污水处理工程后,于2019年4月24日与海普欧公司签订了工业品加工承揽合同,于4月28日向海普欧公司支付了定金378000元。海普欧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安排设备进场,造成恒久公司的不信任。后双方对设备进场及后续的付款时间及数额重新达成口头协议,恒久公司按照该协议履行,海普欧公司一直未提出异议。6月28日,设备安装完毕,之后一直进行调试,但直至11月14日,海普欧公司仍然一直无法解决污水处理量不足300立方米和出水质量不能达到合同要求的标准的问题。后恒久公司数次催促海普欧公司予以解决,海普欧公司均不予答复。另外,在该设备运行过程中,出现了很多质量问题。恒久公司很无奈,为了维护设备的正常运行,恒久公司委托了北京中联广大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对设备进行维修,支付了设备维修款18582元。但至今为止,原来存在的主要问题仍然无法解决。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原告(反诉被告)海普欧公司答辩称,1.恒久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要求海普欧公司返还设备款、赔偿利息及维修款、电费于法无据,应当予以驳回。订作人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时间应于承揽人完成工作之前,本案设备已交付使用长达1年,出水不达标完全是恒久公司无法保证进水端水质、违反合同约定、超负荷运行设备,野蛮使用,又私自安排不具有专业技术的人员改动设备所导致的,应由其自身承担损害责任。从2019年11月13日、11月29日的检测报告可以看出,进水端指标氨氮超过了合同约定值25mg/L,总磷超过了合同约定的3mg/L。出水一直不达标的原因系恒久公司原因所致,责任由其承担。2.本案不存在变更合同的情形,同时也不存在双方重新约定付款期限和方式的情形,双方并未协商一致,从未签订补充协议。本案定金于2019年4月28日支付,后恒久公司拖延支付第二笔款项,为避免双方损失扩大及本着诚信合作的目的,海普欧公司将设备于5月24日运抵现场并于6月28日安装完成。后恒久公司以水质不合格为由刁难海普欧公司,且于2019年11月27日将海普欧公司工作人员赶离项目现场,但却一直占有使用设备带来收益,从其提交的证据来看,恒久公司后续私自改动设备,并进行了相关检测,由于进水端水质问题出水仍未达标。综上,恒久公司恶意违约,严重损害了海普欧公司合法权益,其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综合认定。 经审理查明: 2019年4月24日,恒久公司(甲方)和海普欧公司(乙方)签订工业品加工承揽合同载明:一、加工项目内容设备名称为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规格型号为300m3/d,单价为1260000元,生产时间为自收到定金之日起20天,此价格含税、含运费、含指导安装费、含培训费。二、服务范围乙方制作每天300立方米生活污水处理设备一套(清单见附件1)。并为甲方提供技术支持、指导设备的安装与调试,甲方需派人协助乙方技术人员现场安装。2.安装完成后,乙方负责对甲方相关人员进行设备的使用、维护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四、设备验收、方法和期限1.乙方在设备在出厂前按相关要求进行检验。2.设备整机安装及电器设备运行的验收,在整机安装完成后,乙方通知甲方进行设备验收,验收内容包含:设备主体及备品备件、产品说明书、操作手册等,甲方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视为验收合格。(如有质量问题异议需送达相关书面材料等,质量不合格需委托相关机构鉴定作为判断。)五、设备安装质量保证及验收方法:2.甲方需保证设备进水为生活污水(指标:COD≤350mg/L,BOD5≤200mg/LL,氨氮≤25mg/L),悬浮物(SS)≤220mg/L,总磷≤3mg/L,不得掺杂其他类污水,例如工业污水、**污水等非生活污水;乙方保证出水符合DB11/307-2013水污染综合排放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中COD≤40mg/L,BOD5≤6mg/L,氨氮≤5(8)mg/L),悬浮物(SS)≤10mg/L,色度/倍≤30,总磷≤0.4mg/L,粪大肠杆菌≤10000,(不考核总氮指标)。3.质量保质期为该设备安装验收之日起12个月,乙方保证设备机械性能的正常运行。5.乙方保证在合同规定质量保证期内,因设备问题收到甲方电话或传真2个工作日内派技术人员到达现场,甲方现场符合责任要求,现场处理解决问题期间技术人员的费用由乙方负责,非乙方原因的设备故障和维护工作,费用由甲方负责。六、结算方式及期限设备总价1260000元,合同签订后甲方付给乙方定金30%即378000元,设备制作完成后,发货进场甲方再付55%即693000元,乙方卸货(自乙方通知甲方打款提货之日起超过一个自然月,甲方未打款提货,乙方有权自行处理此批货物,并且定金不予退回);设备安装完成后三日内,甲方再付10%126000元,剩余5%即63000元作为质保一年内(设备安装完成12个月内)**。逾期付款须按每天加付合同总额3%的违约金。八、违约责任6.如本设备不能保证处理后出水指标达到本合同第五条“设备安装质量保证及验收方法”中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试,如乙方在2次调试后仍不能达到排放标准要求,乙方于3个工作日返还甲方已支付设备款,并按照当时银行利率支付相关利息(不能达到北京4类地表水排放标准依据是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恒久公司称其要求的是达到北京4类地表水排放标准,海普欧公司在合同中写了第五条第二款的数值,恒久公司以为这是4类水标准的数值。海普欧公司称,其对外签订合同一般约定的都是4类水标准,合同第八条第六款是此类合同的格式化表示,但恒久公司向海普欧公司采购合同时是进行的特殊定制,价格也进行了相应降低,对于水的各项指标重新进行了约定,也就是第五条第二款的标准,第八条第六款没有据此进行修改,而且这一条主要是想表述是否达到排放标准由第三方检测报告作为依据。 海普欧公司称合同中的氨氮≤5(8)mg/L的意思是夏天按照5的标准执行,冬天按照8的标准执行,冬天指的是秋冬季节。恒久公司不予认可,称合同文本是海普欧公司提供的,海普欧公司利用了恒久公司在这方面的知识匮乏设置了数值,而且冬天应该是12月、1月、2月。 2019年4月28日,***向海普欧公司支付378000元。2019年5月24日,***向海普欧支付300000元。 2019年5月24日,**在接收单上签名,确认收到设备及配件。2019年6月28日,**在验收单上签名。验收单载明,设备运输地点为北京市顺义区***镇水坡村,开工日期为2019年5月28日,验收日期为2019年6月28日,验收内容为:1.设备整机安装:总体设备安装完成,只对设备安装进行确认。2.电器设备运行:设备目前运行正常,只对设备安装进行确认。验收意见:设备运行后实际出水,验收合格标准以第三方水质检测符合北京市地表四类水排放标准为依据,设备运行出水合格前,厂家必须安排专人对设备培养菌种每天进行检测。 2019年9月4日,北京中飞华正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飞公司)出具检测报告载明:委托单位为中联公司,送样日期为2019年8月29日,检测结果为化学需氧量为9mg/L,五日生化需氧量为2.8mg/L,悬浮物为6mg/L,氨氮为0.209mg/L,总磷为0.83mg/L,色度为4倍,粪大肠菌群为<20MPN/L。 2019年9月10日,恒久公司(甲方)和中联公司(乙方)签订设备维修合同载明:甲方在***镇水坡村西生活污水站安装了污水处理设备(300吨/天)一套,委托乙方对现有设备进行维修。工程内容为甲方指定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以维修清单为准)。施工计划开工日期为2019年9月10日,施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0年9月9日。维修方式为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针对问题,出具维修方案及材料报价清单,甲方同意后进行修理。设备维修完毕后,经甲方验收合格,乙方向甲方出具发票,每六个月结算一次。维修费用依照维修清单结算。合同价款支付为每6个月为一个结算阶段,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签认维修确认单后,100%支付给乙方。 2019年9月18日,中飞公司出具检测报告载明:委托单位为中联公司,送样日期为2019年9月9日,检测结果为化学需氧量为6mg/L,五日生化需氧量为1.8mg/L,悬浮物为<5mg/L,氨氮为0.449mg/L,总磷为0.32mg/L,色度为<2倍,粪大肠菌群为未检出。 2019年11月13日,北京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载明:委托单位为北京鼎昕环境有限公司,受检单位为***镇政府,采样日期为2019年11月6日,检测结论为所检项目中水坡村南临时污水处理站出水氨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二村临时污水处理设施氨氮、悬浮物均不符合DB11/307-2013《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1排入地表水体污染物B排放限值要求。名称为水坡村南临时污水处理站进水的检测结果为氨氮为28.4mg/L,总磷为2.6mg/L,化学需氧量为135mg/L,五日生化需氧量为73.3mg/L,总氮为30.1mg/L,悬浮物为26mg/L。名称为水坡村南临时污水处理站出水的检测结果为氨氮为:氨氮为8.5mg/L,总磷为2.13mg/L,化学需氧量为22mg/L,五日生化需氧量为10.1mg/L,总氮为9.06mg/L,悬浮物为<4mg/L。 2019年11月29日,中飞公司出具检测报告载明:委托单位为水坡村西临时污水处理站,采样日期为2019年11月22日,1号进口检测结果为:色度为32倍,悬浮物为60mg/L,化学需氧量为207mg/L,五日生化需氧量为69.6mg/L,氨氮为25.6mg/L,总磷为2.93mg/L,总氮为28.9mg/L。2号出口检测结果为:色度为4倍,悬浮物为<5mg/L,化学需氧量为2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为4.8mg/L,氨氮为5.24mg/L,总磷为1.14mg/L,总氮为5.69mg/L。 2019年11月28日,奥来国信(北京)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奥来公司)出具检测报告载明:委托单位为海普欧公司,项目地址为北京市顺义区***镇水坡村南临时污水处理站,采样日期为2019年11月22日,采样位置为污水处理站进口的样品检测结果为,五日生化需氧量为128mg/L,氨氮为24mg/L,总磷为3.05mg/L,化学需氧量为198mg/L,悬浮物为58mg/L,粪大肠菌群为4.6×106MPN/L,色度为27倍。 2019年11月29日,奥来公司出具检测报告载明:委托单位为海普欧公司,项目地址为北京市顺义区***镇水坡村南临时污水处理站,采样日期为2019年11月22日,采样位置为污水处理站排水口的样品检测结果为,五日生化需氧量为4.3mg/L,氨氮为5.32mg/L,总磷为0.473mg/L,化学需氧量为20mg/L,悬浮物为13mg/L,粪大肠菌群为3.3×103MPN/L,色度为13倍。 2019年12月11日,中飞公司出具检测报告载明:委托单位为中联公司,送样日期为2019年12月3日,检测结果为化学需氧量为122mg/L,五日生化需氧量为42.2mg/L,悬浮物为<5mg/L,氨氮为24.1mg/L,总磷为0.21mg/L。 恒久公司称,进水和出水的指标是一一对应的,如果进水中氨氮超标,那出水不做要求,但进水总磷合格,而出水超标,这就是设备有问题,这种情况只要出现一次,就可以证明设备是有问题的。海普欧公司称,污水处理时整个微生物菌群共同合作,前端进水中一项指标不合格,就可能导致后端多个指标不合格,前端和后端的指标不是一一对应的。 海普欧公司称其在2019年11月被赶走了。恒久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设备安装在恒久公司处,恒久公司还需要海普欧公司进行维修,但海普欧公司不愿意来了,所以恒久公司才找的中联公司;中联公司的**对水处理工程比较懂,恒久公司没有懂行的人,所以关于涉诉工程的一些事情都会找**来处理;中联公司没有资质进行维修设备,**本人也没有水处理设备维修的资质;恒久公司和中联公司是2019年9月10日签的维修合同,但之后出现小问题都是恒久公司自行解决的,直到2019年12月28日设备动不了了,才让中联公司进行维修。 2019年12月18日,中联公司对加热伴线增设分控箱费用出具报价清单。2019年12月23日,中联公司对风机更换皮带费用出具报价清单。2020年1月1日,中联公司对修复硝化回流水管修复费用出具报价清单。2020年1月6日,中联公司对硝化回流泵排查修复费用出具报价清单。2020年1月7日,中联公司对除磷加药管路单向阀更换费用出具报价清单。2020年3月18日,中联公司对膜架焊接加固费用出具报价清单。2020年3月27日,中联公司对加药泵更换费用出具报价清单。2020年4月4日,中联公司对反冲洗电机更换费用出具报价清单。2020年4月5日,中联公司对设备接地费用出具报价清单。2020年4月10日,恒久公司与中联公司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单。2020年4月27日,中联公司为恒久公司开具金额为18582元、名称为工程款的发票。2020年4月27日,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为中联公司开具金额为8000元、名称为销售电量的发票。2020年3月23日,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为中联公司开具金额为18100元、名称为销售电量的发票。2019年10月23日,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为中联公司开具金额为2000元、名称为销售电量的发票。2020年3月23日,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为中联公司开具金额为17000元、名称为销售电量的发票。2020年4月8日,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为中联公司开具金额为6000元、名称为销售电量的发票。 现场勘验时,恒久公司称其对总电源箱进行了更换,在第2个和第3个箱体上增加了分控电源箱,在箱体外部增加了接地的户外线,更换了第2个箱体保温层里的加热伴线和第2个箱体的管道外的加热伴线,更换了皮带、加药泵,更换了部分PVC管材和保温棉,更换了反冲洗电磁阀、单向阀。恒久公司称由于出水量不足,海普欧公司在膜架上划了几道口子,这样出水量上来了,但水质不达标,恒久公司发现这个问题后,只能另找人焊上了。海普欧公司称其从未在膜架上划过口子。 恒久公司和海普欧公司确认涉诉设备的膜帘数量为50个,每个膜帘包含1840根膜丝,膜丝长度为1.5米。恒久公司称,膜的面积的计算方式为1平方米膜需要156根膜丝,合同中约定的860平方米膜需要134160根膜丝,而设备的膜丝数量不足,故设备的膜面积不符合合同约定。海普欧公司称1平方米需要156米膜丝,因此合同中约定的860平方米膜需要134160米膜丝,故现场的膜丝数量符合要求。海普欧公司提交工业品买卖合同复印件和付款凭证复印件显示,海普欧公司与东营净泽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净泽公司)于2019年5月8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海普欧公司自净泽公司处购买MBR膜组件,数量为1000平方米,金额为6万元。2019年5月15日,海普欧公司向净泽公司支付6万元。本院向净泽公司发函询问其销售的膜的面积计算方式,净泽公司回复称膜的面积计算方式为底面积乘以高,一根膜丝的面积为3.14×2.2毫米(直径)×1590毫米(长度)=10983.72平方毫米。海普欧公司称涉诉设备的膜丝直径为2.2毫米。本院告知恒久公司,由于设备处于其控制之下,其可自行测量膜丝直径,若对膜丝直径有异议,三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恒久公司逾期未提出异议。 恒久公司与海普欧公司发生通话如下:海:我设备进场,就说您付款,这个需要咱现在谈一下就行了,我就安排设备进场了。海:我不告诉你了吗,验收合格,按咱们原来约定先给你30万是吧,然后,咱们得先验收啊,这个程序少不了,然后咱们剩下的,咱们再议,咱们再写东西。海:这样,您看这样行不行,就是您对我们也不放心对吧,你对这个设备将来运行到什么程度也不放心对吧,您付30万,就是我设备进场您付30万,然后呢剩余那部分款,就是扣除质保金的那一部分,您之前说的是定期支票,咱们不用定期支票,因为这个定期支票说实话您那边也可以电话取消,咱找三方公证,钱不在我们这,也不在您这,就是给三方就行了,按照三方的这个约定,我们达到咱这个要求,咱这个合同要求,您再付这个款,从三方那,这个咱们双方都,这个也不是我们找到三方,这个三方也不是我能开的,就三方这块公证一下,这一笔款在三方那块,你看这样行不行。恒:那你先安排设备进场吧,咱俩见面说把,不在电话里说了,好吧。海:您觉得行的话,我就安排设备进场了,我觉得停在那也没有意思。恒:是,你安排吧,你先安排吧,一步步走吧,别耽误着了,好不好。海:对对对,别耽误着了,那这样,我设备进场你得先安排打那个30万,您看行不行,就是验收不要紧,设备都在呢,我也在这块呢,你该验收验收,设备还得安装啊,对不对,行不行。恒:你啊,你听我的吧,你先拿设备进场吧,然后咱俩写个东西。……海:不是,**,我这个东西没给你做到你要求的那一部分,我都不好意思过去找你。不是,那个我们第一次内检已经检完了,当时呢,他就给拿到应该就是河北那边帮着检的,当时我们人在那干活,直接找第三方检测,有一个药剂没加,所以当时磷没达标,剩下的全都达标了。我说这不算合格出水,我说你抓紧时间调,调完了之后呢,他们现在第二次水样已经第二次送检了,都已经送检了,检了几天呢,也有两天了,那个报告我抓紧时间让他们出来,这次应该能合格,应该没有问题了,就是现在出的水应该都是合格出水了。恒:你听我说,就你检这个只是你的内部检测。海:我知道,就是我们内部检测合格了,这样你可以约镇上也好或者咱们自己检,就是你委托三方检,就可以检了,咱水是合格的了,你就可以检了,我这报告一出来就给您。恒:这家伙你说咱们从那什么到现在多长时间了。海:是是是,这个事确实时间有点长。……海:您是按什么标准的,现在您的甲方按什么标准的。恒:按北京四类水啊,人家跟我签的这协议很简单,就是一句话,出水达到北京市四类地表水排放标准,OK,就这么简单。海:**,那跟咱们签的协议不一样啊,那我没法跟你签这个补充协议啊。……恒:如果这次合格了,咱们往下签一个补充协议,就是你得连续保证我连续3个月到4个月出水得合格,不能说人家一检测,因为现在这个没给我钱呢。海:对对对,我明白。……恒:现在这个真给不了你,已经给你三次四次机会了,咱们过去老话说的事不过三,这样我们受不了,你现在你知道你耽误我多大事呢?马上第一个天气冷了,咱们从六月份咱们就开始调试,调试现在咱们调试几个月了,六、七、八、九、十、十一,到十一月底就六个月了,哪有调试这么长时间的。这是第一,第二个,你知道我现在电费充多少钱了,一个月四千多块钱电钱,管理乱七八糟综合的费用。海:是是,昨天我也跟**沟通下,说这个事来,确实是。……海:**是这样,昨天我跟**说这个意思呢,咱一直都是总磷这块,总磷这块从咱们这确实出了点问题,我说那个自来水吧,那个就近的农户有自来水一定要装上,因为这个肯定是一个必要的条件,我说这个,我说我们不推卸责任,我们调试这块,我们的人员肯定有问题,这个水平确实不够,这不是从北京这找个总工吗,我说这样,找个总工,这不是下周还要验收吗,找找总工给你盯着那,给您验收过了,别耽误您大事对吧。然后公司这块,意思是再给我们一次机会,您这下周也要验收,然后抓紧时间给您调出来。 本院询问海普欧公司和恒久公司,对涉诉设备是否是一个合格的设备是否申请鉴定,双方均认为己方证据充足,不申请鉴定。 本院认为: 恒久公司主张设备中膜的面积不符合合同约定,但其并未对其主张的面积计算方式提交证据,而海普欧公司提交的买卖合同、付款记录及净泽公司的回函可以支持海普欧公司主张的面积计算方式。故对恒久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中就涉诉设备出水、进水各项数值存在多项检测报告,其中仅有2019年9月18日中飞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中各项数值均符合合同要求,但污水处理设备系长期使用的设备,在仅9月一份检测报告中数值合格而其他检测报告的数值不合格的情况下,不足以认定涉诉设备的出水水质符合合同要求。设备质量和进水水质都会对出水水质造成影响,工业品加工承揽合同中明确了恒久公司需保证设备进水为生活污水,并对相应数值进行了约定。就现有检测报告来看,进水的指标和出水的指标均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数值的情况。在进水不达标的情况下,无法确认出水不达标系进水水质造成还是设备原因造成。现海普欧公司和恒久公司均表示不申请鉴定,故海普欧公司对设备合格、恒久公司对设备不合格均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海普欧公司要求恒久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和违约金、对恒久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设备款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海普欧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恒久润达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四百元、保全费五千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海普欧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八千零七十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恒久润达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