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普欧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海普欧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青海三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82执保109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海普欧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东外环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三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互助县塘川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韩国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海普欧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三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0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青海三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青海三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0×××63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