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普欧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海普欧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襄汾县兴民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2民初1096号 原告:山东海普欧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街道东外环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汾县兴民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汾县大运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海普欧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襄汾县兴民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海普罗欧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5200元,案件保全费3820元,由原告山东海普欧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 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