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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随州市坤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鄂1321行审93号 申请执行人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随县新县城**大道。 负责人***,副局长,主持工作。 被执行人随州市坤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双龙寺****小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钱爱国。 申请执行人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随州市坤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随县自然资规执罚[2020]11号行政处罚一案,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认为,随州市坤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随县*****店居委会十五组土地建设***污水处理厂及附属设施,占地总面积6525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和《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进行处罚,于2020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随县自然资规执罚[202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为:1、责令将非法占用随县*****店居委会十五组6525平方米土地在15日内退还给随县*****店居委会;2、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95.28平方米土地上兴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3、对非法占用6525平方米耕地按照每平方米25元处以罚款16312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2020年8月27日,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书中的第1项和第2项。 本院认为,随州市坤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施工方,对建设项目无支配权,并非建设项目的权利主体,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处罚主体错误,故对其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随县自然资规执罚[202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