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终93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深圳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深圳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二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雷,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荃,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鼎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鼎正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扬子江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黄祖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莎,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文纬,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深圳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南京鼎正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5民初4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京深圳公司、上诉人南京鼎正公司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017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袁奕炜
审判员 王 熠
审判员 刘 懿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魏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