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深圳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鼎正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深圳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5民初3730号
原告:南京鼎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扬子江大道208号2幢。
法定代表人:张修铨,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莎,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文纬,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深圳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448号。
法定代表人:张二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荃,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鼎正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深圳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南京鼎正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诉讼主体问题,原告南京鼎正置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鼎正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964元减半收取42482元,由原告南京鼎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克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 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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