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民申2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南京深圳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448号。
法定代表人:张二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钊,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铄,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颐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76号。
法定代表人:马光伟,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奇,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云飞,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南京深圳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深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岛颐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中大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终13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南深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首先,案涉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迟迟不提供施工图纸,导致工程无法全面开工,其次,解除合同的要求是被申请人虚构申请人违约而单方提出,申请人自始至终没有接受该主张,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因法定事由解除,而非仅一方当事人的意愿而解除。再次,法律要求对必须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进行裁判的个案,要层报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以避免对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造成大的冲击。2.案涉合同约定,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据此可知,案涉双方就15楼的改造项目达成的合意及承诺应认定为合同不可分的组成部分,并非二审判决认定不适用于案涉合同的规定。案涉合同虽未全面履行,但15层完成施工是不争的事实,工程已经开工,安全文明施工费必然发生,原审认定应全额返还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和施工现场的环境以及与卫生标准相关的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防护用具以及设施需要的费用,该费用随着工程施工的进行而发生,原审以合同解除为由判令申请人全额返还该费用不当。综上,南深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柴家祥
审判员 贾新芳
审判员 王宝恒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白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