籱某某建筑防护工程有限公司、聊城正泰房地产集团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3财保582号
申请人山***建筑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聊城正泰房地产集团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建筑防护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聊城正泰房地产集团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建筑防护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聊城正泰房地产集团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455418.4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山***建筑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聊城正泰房地产集团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455418.4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2797元,由山***建筑防护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林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