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3民初1384号
原告:***,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北闸镇白坡塘村民委员会七组8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镇。
被告:茌平区腾烁建筑工程施工中心。住所地,在平区振兴街道。
主要负责人:***。
被告:聊城正泰房地产集团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区枣乡街与建设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茌平区腾烁建筑工程施工中心、聊城正泰房地产集团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