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云学与聊城市茌平区腾烁建筑工程施工中心、聊城正泰房地产集团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23民初2772号
原告:垄云学,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村民,现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
被告:聊城市茌平区腾烁建筑工程施工中心,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新政路东路北,朝阳家苑东邻。
经营者:***。
被告:聊城正泰房地产集团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枣乡街与建设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
原告垄云学与被告聊城市茌平区腾烁建筑工程施工中心、聊城正泰房地产集团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垄云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垄云学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