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23民初3276号
原告:***,男,196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茌平温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茌平县***中学。
法定代表人:***,职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校副校长。
被告:***,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被告:聊城正泰房地产集团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茌平县枣乡街与建设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茌平县***中学、***、聊城正泰房地产集团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18元减半收取57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