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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金净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财保44号 申请人:***,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申请人:河南金净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大宏城市广场1号楼五层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463G560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鑫格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99号附1号1号楼10层1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5744986M。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金净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河南鑫格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鑫格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金净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徐 昆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吕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