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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星志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商企汇(重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民初1411号 原告:上海中星志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101号26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轶文,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商企汇(重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街道大坪正街160号1幢14-6#。 法定代表人:**作。 原告上海中星志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企汇(重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中星志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星志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中星志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丁 勇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