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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星志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河南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02执23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中星志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101号26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湛北路中段田园城市花园A座三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上海中星志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河南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402民初49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上述被执行人应履行标的282979元及利息、违约金。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一、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存款、车辆登记部门查询机动车辆、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产、土地信息、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查明情况为: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账户100余元,本院已依法冻结,冻结到期时间为2022年12月4日;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解和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为失信被执行人。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标的为282979元及利息、违约金。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有权聘请律师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未向本院及时提起续封申请产生的不利后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现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该案拟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书面同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员 陈 强 执行员 *** 执行员 田 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