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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上海中星志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万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执67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中星志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万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龙吟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字第17号国内仲裁裁决,立案受理上海中星志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万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1、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2月10日、2021年12月23日、2021年12月29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万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进行了查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未作扣划;被执行人开发有位于南充市顺庆区项目,但该项目建筑已被多个法院先行查封,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万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的房屋,该房屋均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委托网格员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居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万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5、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电话终本约谈,告知本案执行情况,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债权本金金额2904733.89元(不含利息,***行金),已实债权金额0元,未实现债权本金金额2904733.89元(不含利息,***行金),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待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