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02执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中星志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101号26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00000020190528015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平顶山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长安大道以南、顺德路以东和盛时代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89721886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办理上海中星志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4月8日申请人上海中星志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做出的(2020)豫0402民初39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执行员 田 昕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