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3423民初199号
原告:维西广吉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县保和镇本村组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23399220424W。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县。
原告维西广吉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3月24日以被告***已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西广吉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维西广吉劳动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淑 琴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达瓦**
书 记 员 贺 小 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