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民初4236号
原告:山东天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羊流镇工业园区,统一信用代码:91370982765758278L。
法定代表人:郭德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茂强,新泰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科力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翟镇崖头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83468258A。
法定代表人:王瑞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训,泰安高新兴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天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力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天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天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天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9元,由山东天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翠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