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天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民终32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济宁高新区王因街道办事处苏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森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珍,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天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羊流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郭德党,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茂强,新泰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天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21)鲁0982民初3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54元,减半收取1277元,由上诉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阎 鹏
审判员 井 慧
审判员 于永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左文静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民终32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济宁高新区王因街道办事处苏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森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珍,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天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羊流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郭德党,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茂强,新泰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天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21)鲁0982民初3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54元,减半收取1277元,由上诉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阎 鹏
审判员 井 慧
审判员 于永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左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