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民初5920号
原告:山东天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羊流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65758278L。
法定代表人:梁广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茂强,新泰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明达圣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王因街道办事处苏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NGLGROD。
法定代表人:杨森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珍,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龙,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山东天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明达圣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天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天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天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82元,减半收取计5391元,由山东天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奎元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邢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