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982民初6812号
原告:山东天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羊流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65758278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泰市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科力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翟镇崖头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8346825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天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力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天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天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马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