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982执保788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天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羊流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65758278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明达圣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五因街道办事处苏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NGLGR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山东天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明达圣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的(2020)鲁0982民初5920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明达圣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纪庆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