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永久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永久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3民初9418号
原告:青岛永久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123号402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立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聪明,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超,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天同。
原告青岛永久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永久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计230元,由原告青岛永久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琪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