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2998号之三
原告:江苏龙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塍文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80510345。
法定代表人:龙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氿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3140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龙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岱公司)与被告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龙岱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龙岱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龙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802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4700元(已减半收取)、申请费3320元,由龙岱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柳 杰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