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岱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龙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2998号之三 原告:江苏龙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塍文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80510345。 法定代表人:龙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氿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3140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龙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岱公司)与被告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龙岱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龙岱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龙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802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4700元(已减半收取)、申请费3320元,由龙岱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柳 杰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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