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705号
原告:江苏龙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腾镇环保产业园红旗路。
法定代表人:龙苗。
委托诉讼代理人:**,***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盾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青山工业园区纬四路与经三路交叉口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龙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盾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龙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龙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龙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9元,减半收取624.5元,由原告江苏龙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江苏龙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 判 长 张 蕊
审 判 员 赵 魁
人民陪审员 毛 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