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实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实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丰都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02执251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实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78号C幢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5925712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公民身份号码51292919********。 委托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丰都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镇滨江东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03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 申请执行人重庆实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丰都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2802民初42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重庆实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于2021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市丰都县建筑工程公司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履行相应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重庆市丰都县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被多个法院多轮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丰都县建筑工程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市丰都县建筑工程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信息本院通过短信的形式告知了申请人,本案尚有3595262.6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利川市人民法院(2021)鄂2802执25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