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巨硕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实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20民初744号
原告:重庆巨硕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走**梓潼村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1MGH4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实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78号C幢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59257127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原告重庆巨硕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实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原告重庆巨硕混凝土有限公司在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巨硕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巨硕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3.36元,减半收取为476.68元,由原告重庆巨硕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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