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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曾某某甲、曾某某乙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16民初7870号 原告:王某某,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开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开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某甲,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曾某某乙,男,199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赵某某,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袁某某,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成都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被告: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甲、曾某某乙、赵某某、袁某某、成都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7日立案。王某某于202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6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