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116执109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天***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万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北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万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5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天***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北万基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因该车辆去向不明,暂不宜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湖北万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房屋管理机关无房产登记信息、在银行帐户上无存款。事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湖北万基房地产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湖北万基房地产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天***商贸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证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5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湖北万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本院(2015)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5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建武
审判员 郑绪刚
审判员 李俊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彭建华